(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芜湖特贝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德森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特贝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德森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06号原告:芜湖特贝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龙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全,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德森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法定代表人:汲永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特贝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德森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北德森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约定管辖不明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3日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合同发生争议,协商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起诉方当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为有效。……”而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且本案不涉及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德森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