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保字第0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汪军与付孝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军,付孝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64-2号申请人:汪军,男,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付孝傲,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汪军因与被申请人付孝傲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付孝傲位于舒城县城关镇财富中心XX幢XXXX室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泰鑫广场X层商铺XXX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付孝傲位于舒城县城关镇财富中心XX幢XXXX室房产,查封范围为该财产中价值35万元部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