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催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合肥包河区金三角兆峰陶瓷经营部、贾成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包河区金三角兆峰陶瓷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催字第00048号申请人:合肥包河区金三角兆峰陶瓷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证L0233603-7。法定代表人:贾成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思远,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合肥包河区金三角兆峰陶瓷经营部员工。申请人合肥包河区金三角兆峰陶瓷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900051)20177067,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2月27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泰分公司,收款人合肥鑫翰商贸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包河区金三角兆峰陶瓷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佳审判员 于静华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