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法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文琼申请执行高渠乡河槽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琼,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50号申请人赵文琼,女。被申请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负责人李虎,该组组长。赵文琼申请执行三原县高渠乡河槽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13)三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75元,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款550元(含诉讼费2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