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99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李明英,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临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李明英于2013年7月20日前偿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46395.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0元。权利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明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明英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李明英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