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邛崃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与四川省邛崃市长河化工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四川省邛崃长河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南街128号。负责人宋建林,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邛崃长河化工厂,住所地:邛崃市冉义镇金马村。法定代表人胡文彬。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邛崃长河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邛崃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邛崃长河化工厂所有的位于邛崃市冉义镇金马村一组,国有土地证号为邛冉义国用(1998)字第22号、面积为9867平方米已于2012年4月**日被本院查封,现对该宗土地已在审查、评估拍卖中,待对该宗土地的审查、评估拍卖条件实现后即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尚未受偿的905481.43元的债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6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