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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商初字第4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滕州东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瑞华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东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瑞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4121号原告:滕州东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延福,董事长。住所地:滕州市学院西路。被告:刘瑞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东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瑞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提取扣押被告租赁原告的鲁D×××××号帕萨特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滕州东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押被告刘瑞华租赁原告滕州东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鲁D×××××号帕萨特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柴同军二Ο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