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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安徽双福粮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路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双福粮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路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17号原告:安徽双福粮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盛桥兆河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890764-9。法定代表人:徐道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国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斌,该公司员工。被告:路文杰,男,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庆市宜秀区。原告安徽双福粮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路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3月5日、2011年4月13日,被告路文杰因从原告处购买粮油、面条,分别欠原告货款5043元、1700元。当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均拒不给付。原告故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674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双福粮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双福粮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