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勇刚与张希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刚,张希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刘勇刚,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信阳胡同10-3-53号。被告:张希伟,男,1959年1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46-3-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刚诉被告张希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刚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刚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翟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