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049号原告黄某某,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被告卢某某,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住冀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计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