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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孙梦与李小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梦,李小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孙梦,又名孙开兴,男,生于1977年2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小朋,男,生于1980年12月3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梦申请执行李小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04)南民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被告李小朋应赔偿原告孙梦各种经济损失费33407元,扣除己付的3020元外,应再付30387元。并承担诉讼费2680元,合计33067元。因被执行人李小朋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小朋下落不明,经依法变卖李小朋部分财产得款4900元已支付孙梦。现李小朋之继父刘长玉代李小朋履行赔偿款18000元。于2012年12月4日履行赔偿款5000元,2013年11月12日履行赔偿款5167元,上述共计33067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南民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发瑞审判员  王 勃审判员  王彦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