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民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李伟与许国红、胡书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许国红,胡书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民初字第2338号原告:李伟,男。委托代理人:聂x,青岛市南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国红,女。被告:胡书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许国红、被告胡书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原告起诉的被告胡书睿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民事诉状等发法律文书,且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46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员 韩继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