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执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於建伟与刘晓辉、杨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建伟,刘晓辉,杨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458-1号申请执行人於建伟,教师。被执行人刘晓辉。被执行人杨振。申请执行人於建伟与被执行人刘晓辉、杨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晓辉、杨振的存款(收入)39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晓辉、杨振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