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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於建伟与刘晓辉、杨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建伟,刘晓辉,杨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458-1号申请执行人於建伟,教师。被执行人刘晓辉。被执行人杨振。申请执行人於建伟与被执行人刘晓辉、杨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晓辉、杨振的存款(收入)39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晓辉、杨振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