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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榆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郭兴江与李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江,李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榆民初字第553号原告郭兴江,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李守忠,男,62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郭兴江诉被告李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另27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梁日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