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榆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郭兴江与李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江,李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榆民初字第553号原告郭兴江,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李守忠,男,62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郭兴江诉被告李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另27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梁日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