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礼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高凤珍申请执行白耀祖等赡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珍,白耀祖,白耀权,白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高凤珍,女,汉族,1929年2月生,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白耀祖,男,汉族,1956年1月生,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白耀权,男,汉族,1952年9月23日生,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白耀龙,男,汉族,1953年1月17日生,农民高凤珍与白耀祖、白耀权、白耀龙赡养一案的(1999)礼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高凤珍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白耀权、白耀龙支付其生活费,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耀权、白耀龙已按判决支付了高凤珍生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礼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凌钧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广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