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行审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付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审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春中。委托代理人魏小芳。委托代理人洪栋。被执行人付正发。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衢工商案(2013)96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对其组装销售的电动三轮车,任意配备多个外地厂家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车身装潢贴纸,属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亦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衢工商案(2013)96号处罚决定中罚款15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丽红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