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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照成与牛兴福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刘照成。被告牛兴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照成诉被告牛兴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照成承担。审判员 曹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养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