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未刑初字第00447号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三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44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甲,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3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民警抓获,2013年3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丹,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某乙,曾用名卢运茂,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3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民警抓获,2013年3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被告人卢某丙,曾用名卢玉云,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3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民警抓获,2013年3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及其辩护人李丹、被告人卢某乙、被告人卢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预谋利用网络游戏实施诈骗。2013年2月7日,三名被告人在海南省海口市中山路问道盛世莲花网络会所内,进入“魔兽世界”网络游戏,发布交易游戏币、代练游戏等虚假消息,并预留QQ号冒充卖家,来自西安市未央区的玩家王某某(男,22岁)在看到代练游戏消息后与之联系,并按提示进入域名为www.baoysx.com的虚假交易网站,使用该网站交易平台充值100元,后发现异常便联系网站客服,被告人卢某甲遂冒充客服人员,以办理VIP会员为由,要求被害人再充值1000元,王某某充值后欲提现,被告人卢某甲谎称提现信息错误,需再充值6500元才能解除异常,王某某遂又通过网站交易平台充值5500元,后被告人卢某甲又以信息不全为由,继续要求王某某充值13000元,被害人又通过ATM机向被告人卢某乙提供的帐号汇款13300元。当被告人卢某甲再次编造理由要求王某某继续汇款时,王某某方知被骗,遂报警。2013年3月5日,三被告人在海口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通过网络实施诈骗,共骗取王某某199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丙亲属各代被告人向被害人王某某退回赃款1万元,该2万元已付给王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视频资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卢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丙家属能积极退赃,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又十个月,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卢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卢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卢某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骆成兴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