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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10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长沙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诉长沙两棵树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长沙两棵树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074-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吴晓宏,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两棵树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丁劲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沙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两棵树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垫退的购物节展位定金15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两棵树展览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6985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彭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