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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李勇、秦义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秦义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邛崃刑初字第343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勇。辩护人陈伟,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秦义飞。辩护人田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刑诉(2013)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秦义飞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忠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及其辩护人陈伟,被告人秦义飞及其辩护人田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勇在邛崃市牟礼镇宋氏沙场内,采取用改刀撬开车门、破坏汽车点火开关发动汽车的方式,将被害人袁某的一辆黄色红岩牌无牌照自卸式货车盗走。后被告人李勇将该被盗货车改装,并安装车牌号川A6XX**后自用。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00元。2、2013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勇、秦义飞在资阳市雁江区东门大桥下,采取用石头砸烂车窗、破坏汽车方向锁和点火开头后发动汽车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黄色红岩牌货车盗走。后被告人李勇、秦义飞将该被盗车辆进行改装,并安装车牌川Z5XX**后自用。经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92312元。2013年4月26日14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一段一汽大众维修部内将被告人李勇、秦义飞挡获。二被告人遂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二辆被盗车辆追回并分别发还了被害人袁某、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勇、秦义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案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工作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被告人指认赃物笔录和照片、被告人李勇辨认证人余某某、王某笔录和照片、证人余某某、王某、黄某某、刘某某辨认被告人李勇笔录和照片、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辨认被告人李勇、秦义飞笔录及照片、车辆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袁某、王某的陈述,证人钟某某、阚某、余某某、王某、黄某某、刘某某、张某、刘某某、王某某、覃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勇、秦义飞的供述,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秦义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二被告人在第2笔盗窃中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勇、秦义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勇、秦义飞系初犯,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且本案赃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勇、秦义飞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本案赃物已追回,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秦义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秦义飞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本案赃物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秦义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秦义飞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李勇、秦义飞共谋盗窃,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仅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在本案中不宜区分主从犯,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秦义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巫元理人民陪审员  陈柏固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