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一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樊兵礼诉崔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兵礼,崔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596号原告樊兵礼,又名樊宏宽,男,生于1972年2月18日。被告崔涛,男,生于1977年7月16日。原告樊兵礼与被告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兵礼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兵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樊兵礼负担。审判长 樊怀平审判员 王贵琴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