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苗树森,河北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孙景云。原告罗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人民陪审员 冀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