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白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德俊与马秀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俊,马秀玉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刘德俊,现住安图县。被告马秀玉,现住安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俊诉被告马秀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德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旭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