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初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洪彦与刘志中、刘福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彦,刘志中,刘福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刘元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498号原告李洪彦。被告刘志中。被告刘福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19号。负责人刘晓奎,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振宇。被告刘元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彦与被告刘志中、刘福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刘元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洪彦负担。审判员  郭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