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洪彦与刘志中、刘福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彦,刘志中,刘福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刘元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498号原告李洪彦。被告刘志中。被告刘福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19号。负责人刘晓奎,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振宇。被告刘元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彦与被告刘志中、刘福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刘元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洪彦负担。审判员 郭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