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4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与吴立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吴立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963号原告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二区8号路。机构代码:73350055-5。法定代表人单银木,该公司经理。被告吴立存,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原告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立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吴立存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