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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冯启志、中山市旭峰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启志,中山市旭峰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李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启志,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赵春森,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旭峰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汤俊,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伙龙、曾茜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冯启志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旭峰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李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启志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启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启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冯启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思刚审 判 员  胡怡静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简玉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