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亿锦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亿锦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谢基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文华,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宏孙,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亿锦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周世祥。委托代理人:XXX,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盛机电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亿锦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锦门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92014××××.2)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9月25日、9月27日、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捷盛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文华,被告亿锦门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捷盛机电公司诉称:2009年4月13日,华捷盛机电公司的股东(原董事长)谢某先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及应用该系统的电动伸缩门”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2011年3月16日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2014××××.2”。该专利一直按时缴纳年费,至今有效。后谢某将该专利许可给华捷盛机电公司使用,并授权华捷盛机电公司追究侵犯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相应侵权责任。华捷盛机电公司将该专利产品推出市场后,由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新颖独特,技术方案实用,加上质量稳定,而受到市场的一致认可,产品畅销,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2012年下半年,华捷盛机电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亿锦门业公司生产的“分段门”系列伸缩门产品在外形、构造上与华捷盛机电公司享有相关权利的实用新型专利十分近似。进一步调查发现:亿锦门业公司在其网站、产品宣传图册上均有涉案产品的大量资料图片。亿锦门业公司甚至在其公司大门安装侵权产品。亿锦门业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华捷盛机电公司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已构成专利侵权。亿锦门业公司的行为给华捷盛机电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华捷盛机电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亿锦门业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侵权宣传画册及侵权产品专用模具;2、赔偿华捷盛机电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3、赔偿华捷盛机电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600元;(第2、3项合计2086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在庭审中,华捷盛机电公司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亿锦门业公司赔偿华捷盛机电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7600元。原告华捷盛机电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以证明华捷盛机电公司作为原告的合法身份。证据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证明亿锦门业公司作为被告的合法身份。证据3、专利证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证明涉案专利(名称:一种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及应用该系统的电动伸缩门,专利号:ZL20092014××××.2)为有效的专利及华捷盛机电公司为涉案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并有权追究亿锦门业公司的侵权责任。证据4、(2013)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2349号公证书(网页保全公证)及网站ICP备案查询,以证明亿锦门业公司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证据5、公证费发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开具的发票金额为8100元,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010元),以证明华捷盛机电公司为上述公证行为的费用开支。证据6、专利登记簿副本,以证明涉案专利有效。证据7、证据保全担保协议书及发票,以证明华捷盛机电公司为证据保全而支出的担保费用。证据8、担保函,以证明华捷盛机电公司为证据保全而支出的担保费用。被告亿锦门业公司对原告华捷盛机电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据2、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涉案专利为无效专利;对证据4中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公证书上的网站不是亿锦门业公司的网站,对证据4中的网站ICP备案查询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因为公证费没有显示具体为哪些项目而做;对证据7、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同是否履行有异议。被告亿锦门业公司辩称:1、亿锦门业公司没有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2、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不相同,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3、涉案专利是现有技术,我方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被告亿锦门业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了专利号为20051003****.7、名称为伸缩门连杆的滑动连接结构的发明专利证书,以证明涉案专利为现有技术。原告华捷盛机电公司对被告亿锦门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诉讼中,本院依原告华捷盛机电公司的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所制作的保全工作笔录、查封清单(查封保全了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电动伸缩门一台)及照片,原告和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亿锦门业公司对原告华捷盛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6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3、证据4中的公证书、证据7、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虽然被告对证据4中的网站ICP备案查询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经本院核对,该网页所查询与经公证下载的网页显示的网址均为“www.fsyfdoor.com”,网站名称均为“佛山市南海区亿锦门业有限公司”,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由于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发票出具方理应是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而原告未对另一张发票为何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发票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发票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的保全工作笔录、查封清单及照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案外人谢某系专利号为ZL20092014××××.2、专利名称为“一种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及应用该系统的电动伸缩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4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16日,该专利至今有效。2011年3月28日,华捷盛机电公司与谢某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费用为免费,并约定在发现第三方侵犯专利权时由华捷盛机电公司负责维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为19,该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1.一种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两片或两片以上的造型助门页,所述造型助门页为片状;每片造型助门页的一端与另一片造型助门页转动连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造型助门页为片状,为平面片状或由线条构成的镂空片状,或,有凸出凹下的立体片状,或,由规则或不规则小块或小球组合,形成的片状。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造型助门页为平面片状或由线条构成的镂空片状,或,有凸出凹下的立体片状,或,由规则或不规则小块或小球组合,形成的片状;所述的转动连接为可转动铆接或螺纹连接或嵌套转动环连接。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柱,移动环,固定柱固定在门体上,移动环穿过固定柱,并可沿固定柱上下滑动。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柱,移动环,两片造型助门页,移动环套于固定柱上,两片造型助门页一端与移动环转动连接。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其特征在于:每组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中两端的造型助门页倾斜放置,外端高,内端低,或外端低内端高。7.一种应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的电动伸缩门,包括门头,门体,门体包括底盘,门排,门排底端与底盘固定连接,其特征在于,与门排平行的位置,外侧或内外两侧,安装1个或1个以上的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每个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两端直接与门体连接,或,每两个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相互连接,最外端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与门体连接。8.一种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应用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的电动伸缩门,其特征在于,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位于门排外侧。9.一种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应用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的电动伸缩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助伸缩网,助伸缩网位于门体的上部和下部,门排的顶部和底部,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造型助门页的顶端位于门体上部的助伸缩网底端,底端位于门体下部的助伸缩网顶端。庭审中,华捷盛机电公司明确要求其专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9。2013年2月26日,根据专利权人谢某的保全证据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及公证人员包某使用该公证处的平板电脑,登陆互联网搜索“http://www.fsyfdoor.com”并进入“亿发门业”的网站首页、产品展示频道、公司简介、联系方式等页面,采用截屏方式将上述页面保存到“门业.doc”文件中进行编码打印。现场共取得一式三套页打印页(每套28页)。之后,谢某的代理人郝某在打印页上签名,公证员王某及公证人员包某在打印页上加盖“101001219950035号保全专用章”印鉴并签名。庭审中,华捷盛机电公司确认反映上述公证过程的(2013)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2349号公证书第23页中亿锦门业公司网页上图片显示的产品为被诉侵权产品。2013年8月20日,经原告华捷盛机电公司申请,本院在被告亿锦门业公司内查封保全了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实物电动伸缩门一台。庭审中,华捷盛机电公司陈述上述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与公证书保全网页上的被诉侵权产品完全相同。2013年9月27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技术比对,发现亿锦门业公司对上述本院查封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关键部件的技术比对无法进行。该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被部分拆除前后的状态如图:(查封保全时之状态图)(被部分拆除后之状态图)被告亿锦门业公司选择其提交的专利号为20051003****.7、名称为“伸缩门连杆的滑动连接结构”的发明专利证书作为本案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文件,该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1月10日,公开日为2005年7月27日。原告华捷盛机电公司为取证支付的公证费用为8100元[包括了本案和(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77378、380385号共9个案件的公证费],平均每案公证费900元。原告华捷盛机电公司对本案被告亿锦门业公司还另案提起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号为:(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80号],本案与该案中的被诉侵权产品1为同一产品。另查明,亿锦门业公司系注册资本3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号,经营范围:产销:闸门、五金杂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亿锦门业公司大门外、其公司名称前有一商标,该商标有“亿发门业”字样。亿锦门业公司办公大厅正面墙上“亿锦门业”字样中间也有上述商标,该商标同样有“亿发门业”字样。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华捷盛机电公司对名称为“一种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及应用该系统的电动伸缩门”、专利号为ZL20092014××××.2的实用新型专利享有的独占许可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亿锦门业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亿锦门业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如果构成侵权,亿锦门业公司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一、亿锦门业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问题本院的保全工作笔录、照片、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等证据,均能证明亿锦门业公司制造了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华捷盛机电公司称其经公证下载的图片上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完全相同,并以此为据主张亿锦门业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亿锦门业公司虽否认其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其经营场所被查封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与华捷盛机电公司在其网站上经公证下载的图片上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有何不同,故本院认定亿锦门业公司许诺销售了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亿锦门业公司辩称其没有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亿锦门业公司的经营范围里包括了产销闸门,其对该辩解又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辩解主张不予采信。此外,亿锦门业公司还辨称华捷盛机电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所保全的网站不是其公司所有,但经本院核对,ICP备案查询网查询网页地址http://www.fsyfdoor.com/(与公证搜索网页地址一致)的结果显示,与该网页地址相对应的网站名称载有亿锦门业公司的企业名称,亿锦门业公司大门外、办公大厅正面墙上使用的企业名称均为“亿锦门业”,所使用的商标均有“亿发门业”字样,与经公证下载的网页上显示的“亿发门业”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亿发门业”与亿锦门业公司实为一家,亿锦门业公司对该事实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辩解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亿锦门业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二、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由于亿锦门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对本院查封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部分拆除,导致关键部件的技术比对无法进行,故本院推定华捷盛机电公司诉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的主张成立。三、亿锦门业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由于亿锦门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对本院查封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部分拆除,导致关键部件的技术比对无法进行,故本院推定现有技术方案并未完全覆盖被诉侵权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对亿锦门业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四、亿锦门业公司民事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规定,亿锦门业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华捷盛机电公司被独占许可实施的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华捷盛机电公司诉请亿锦门业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其网页上有关侵权产品的内容的诉讼主张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华捷盛机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亿锦门业公司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宣传画册,故其请求亿锦门业公司销毁侵权宣传画册及侵权产品专用模具的主张依据不充分,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华捷盛机电公司主张亿锦门业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08600元。由于华捷盛机电公司没有提供其因侵权所受损失的充分证据,也没有提供亿锦门业公司因侵权而获利的证据,本院根据涉案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专利权,亿锦门业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亿锦门业公司的经营状况,华捷盛机电公司为制止侵权需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及华捷盛机电公司以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据还另行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情形,酌定亿锦门业公司应赔偿华捷盛机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5000元。对华捷盛机电公司超过该诉讼请求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亿锦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独占许可实施的涉案的名称为“一种电动伸缩门造型助门排系统及应用该系统的电动伸缩门”、专利号为ZL20092014****.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其网页上有关侵权产品的内容;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亿锦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50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9元,保全费30元,合共4459元,由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59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亿锦门业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建须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徐允贤二Ο二Ο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结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