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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宋坤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61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坤,别名玉坤,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团结行政村尹宋庄自然村**号。2007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3年5月2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查桥派出所抓获。2013年6月17日经涡阳县检��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葛会民,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坤及辩护人葛会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晚,涡阳县标里镇团结行政村王陈庄自然村村民陈冬明与本行政村尹宋庄农民宋高潮(宋坤胞兄)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当晚20时许,被告人宋坤闻讯后,让陈子伟(其小姐夫)驾驶刘国庆(其大姐夫)的晋BP73**丰田车来到王陈庄找陈冬明理论时,双方发生争执,相互殴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宋坤持棍将陈冬明左手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冬明的伤情为轻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陈冬明与被告人宋坤及双方家人达成协议,被害人陈冬明对被告人宋坤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羁押票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冬明陈述,证人陈子伟、宋高潮、宋理明、陈兰斌、宋玲、宋祥学、刘国庆、邓凯、陈凯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坤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坤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武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