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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缪志银与沈永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XX,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缪XX,女,汉族。被告沈XX,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缪XX与被告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XX撤回对被告沈XX的起诉。案件受理120元,由原告缪XX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