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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广州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141号原告广州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三路2号408房。法定代表人梅里贵。委托代理人程有社、高杨,均为广东元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水荫路115号天溢大厦三层D区。负责人李更。委托代理人卿敬勖,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广州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灿文人民陪审员  符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艳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玉环陈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