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中少民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吕宝成、荣新张帅、张金刚与李泽阳、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宝成,荣新,张帅,张金刚,李泽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中少民终字第48号上诉人吕宝成,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代官屯村***号。上诉人荣新,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帅,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宋官屯办事处宋官屯村*号楼*单元***室。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刚,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张帅之父。委托代理人张吉伦,德州市开发大明镜法律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泽阳,女,199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东省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代官屯村***号。法定代理人李华,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李泽阳之父。法定代理人吕海英,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李泽阳之母。委托代理人周立国,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共青团路68号。负责人杜亚军,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吕宝成、荣新张帅、张金刚因与被上诉人李泽阳、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帅、张金刚、上诉人吕宝成、荣新以分别与被上诉人李泽阳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帅、张金刚、吕宝成、荣新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帅、张金刚、吕宝成、荣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0元收取为9800元,由上诉人张帅、张金刚和上诉人吕宝成、荣新各负担49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林林审判员 张苏哲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国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