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富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浙江宇昂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富春江曜阳国际老年公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宇昂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富春江曜阳国际老年公寓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富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浙江宇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金根。委托代理人:朱建鎏。被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富春江曜阳国际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江丹。委托代理人:俞XX、徐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宇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富春江曜阳国际老年公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宇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宇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宇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378元,减半收取24689元,由原告浙江宇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红盛审 判 员  戚利尧人民陪审员  孙明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屠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