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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芜湖天叶农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天叶农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富邦商贸有限公司,芜湖运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89-1号原告:芜湖天叶农资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355578-5。法定代表人:倪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征,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绍泉,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1412169-5。法定代表人:蔡文杰,总经理。被告: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9592124-7。法定代表人:宋金球,总经理。被告:安徽芜湖富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理贵,总经理。被告:芜湖运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晓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天叶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富邦商贸有限公司、芜湖运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天叶农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若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华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