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商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管玉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玉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069号原告青岛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被告管玉健,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管玉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被告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贷款7.1万元在原告处购买狮跑汽车一辆,原告为被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提供担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先后多次从原告担保账户中扣划了28045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欠款。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建波审判员  杨瑞国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