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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0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2013)开民初字第079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勇,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刘湾居民委员会,赵云峰,王传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0797号原告张克勇委托代理人王炳林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刘湾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诗前委托代理人李修建被告赵云峰委托代理人李修建被告王传雷原告张克勇诉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刘湾居民委员会、赵云峰、王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晓梅、代理审判员张基奎、人民陪审员赵启君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7日、6月4日、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交的王传雷个人信息及送达地址均不明确,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王传雷系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克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0元(原告已预付),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梅代理审判员  张基奎人民陪审员  赵启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晏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