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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09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阎某某诉付某某、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09036号原告阎某某。被告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由原告阎某某承担。审判员  廖海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