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09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阎某某诉付某某、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09036号原告阎某某。被告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由原告阎某某承担。审判员 廖海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