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陈泽霖与盛延梅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建芹,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谈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