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齐素会、齐荣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齐素会,齐荣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齐喜国,该村委会主任地址临城县。委托代理人刘书法,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齐素会,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临城县。被告齐荣梅,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临城县。委托代理人齐全林,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系被告齐素会父亲,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齐素会、齐荣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临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富华代理审判员 赵秀霞代理审判员 宋春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