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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齐素会、齐荣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齐素会,齐荣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齐喜国,该村委会主任地址临城县。委托代理人刘书法,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齐素会,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临城县。被告齐荣梅,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临城县。委托代理人齐全林,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系被告齐素会父亲,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齐素会、齐荣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临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临城县临城镇黑沙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富华代理审判员  赵秀霞代理审判员  宋春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