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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3-1018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卫,壶关县百尺镇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百尺第二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1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卫,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长治县荫城镇锦家庄村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壶关县百尺镇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中楼,该村村委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百尺第二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国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俊红,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耿富明,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志卫因民间借贷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2012)壶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志卫、被上诉人壶关县百尺镇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中楼、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百尺第二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俊红、耿富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2012)壶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艳军代理审判员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杨沁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