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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民初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廖加胜与泉州市昊尊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加胜,泉州市昊尊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狮民初字第3447号原告廖加胜,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泉州市昊尊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倪高平,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廖加胜与被告泉州市昊尊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加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泉州市昊尊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廖加胜诉称,原告于2012年2月份受雇于被告从事样衣跟单工作,因半年多没发工资引发争议。后经湖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下:1、经核对原告2012年3月至11月份剩余工资为31000元,分三次支付,但至今未付。原先是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元月31日前被告支付到湖滨司法所支付给原告,但至今未付一点,同时还有2012年11月份工资3900元,共计3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l、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劳动工资31000元,从人民调解日起按银行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泉州市昊尊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2月受雇于被告,2012年11月22日经原、被告之间关于工资的纠纷经石狮市湖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及核对工资,原、被告之间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被告确认尚欠原告2012年3月至11月份的工资31000元,双方达成了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元月31日分别支付7100元、10000元、10000元工资的协议,同时2012年11月的工资3900元未在协议中明确具体支付的时间,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狮劳仲案不字(2013)17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裁定不予受理,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湖滨街道调委会2012046号】、狮劳仲案不字(2013)176号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经石狮市湖滨街道调委会组织双方核对后,被告自认尚欠原告的工资数额具体为310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及自2012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泉州市昊尊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廖加胜工资31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泉州市昊尊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