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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贺彬诉孔祥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彬,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73号原告:李贺彬。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代:孔祥仁。委托代理人:梁金凯,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贺彬与被告孔祥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贺彬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贺彬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贺彬负担。审判员  田明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