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行审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武行审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子平。被执行人朱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工商检字(2013)第74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被执行人朱刚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仅缴纳了2000元罚款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刚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武工商检字(2013)第74号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工商检字(2013)第74号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宏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张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