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诉被告魏某、魏某、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193号原告魏某被告魏某被告魏某被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魏某、魏某、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8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