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4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城固县汉江路。委托代理人李勤德,宝鸡市渭滨区震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若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