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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4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城固县汉江路。委托代理人李勤德,宝鸡市渭滨区震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若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