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关于刘宏和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434号原告:刘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刘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丽,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刘宏和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郁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葛龙、人民陪审员马松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宏、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宏诉称:2011年8月22日,原告驾驶辽D528**行驶至大东区珠林路东西快速干道与刘凤丽驾驶辽A10D**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经大东区交警大队认定:刘凤丽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宏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凤丽没有未我垫付任何费用。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赔偿修车费1384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万含不计免赔,事故车辆已经经我公司定损13840元,我公司同意按照定损金额赔偿,诉讼费不同意赔偿。根据原被告双方出示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发表的质证意见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22日,原告驾驶辽D528**行驶至大东区珠林路东西快速干道与刘凤丽驾驶辽A10D**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该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认定:刘凤丽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宏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修车费13840元。另查明,辽A10D**号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万元含不计免赔。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修车明细、修车发票、驾驶证、行驶证、被告提供保险单,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东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且被告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投保人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投保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缔约能力,且保险合同条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应该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肇事车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投保的性质,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在赔偿的顺位上具有优先性。因此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理应优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予赔偿,不足部分再根据投保人与被告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刘凤丽作为侵权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理应配合原告做好相应的保险理赔工作,使原告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但是截止至本案原告起诉之日,肇事者刘凤丽并未配合原告做好理赔工作,亦不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其怠于行使相关权利的状态已经影响到原告权利的实现。故原告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即被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原告共主张修车费13840元,并提供修车明细、及修车发票予以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情况定损13840元,同意赔偿,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修车费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且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费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宏修车费138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刘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1,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郁代理审判员 葛 龙人民陪审员 马 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阎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