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明殿、段尊兴与孙绍杰、赵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殿,段尊兴,孙绍杰,赵自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75号原告王明殿。原告段尊兴。被告孙绍杰。被告赵自英。原告王明殿、段尊兴诉被告孙绍杰、赵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孙绍杰涉嫌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明殿、段尊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鹏代理审判员 刘思宏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