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富裕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富裕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948号原告吉林省富裕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侯铁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华,该公司职员。被告长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皓。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富裕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富裕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富裕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1.00元,减半收取即1140.50元,由原告吉林省富裕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