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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长春房地产管理处与磐石市树人小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长春房地产管理处,磐石市树人小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07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长春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陈庆鹏委托代理人黄玉田委托代理人汤世海,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磐石市树人小学校法定代表人董海良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长春房地产管理处诉被告磐石市树人小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清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长春房地产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黄玉田、汤世海,被告磐石市树人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海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长春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诉称,2012年9月1日、10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两份《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河南街坐落号为:沈吉字第0393E的房产租赁给被告租金为40,000.00元,租赁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和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租赁期满后,原告告知被告不再续租,并让被告腾退,但被告拒绝腾退。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只好诉诸法律,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9月1日、10月1日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腾退所占位于磐石市河南街的坐落号为:沈吉字第0393E号的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的房地产;3、给付超期占用原告房地产租金40,0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磐石市树人小学校(以下简称树人小学)辩称,被告同意解除合同,腾退房地产,现在已经搬迁一部分财物了。但是原告须赔偿我房屋维修及暑假通知给我腾退造成的损失150,000.00元,因为被告的损失已经超过原告要求的租金。被告不同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房管处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租赁合同两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分别于2013年2月28日和2013年3月31日租期届满;【2】、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复印件),证明被告2003年9月更换塑钢窗后,原告已经为其减少了租金的事实;【3】、停租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3年7月3日向被告发送停租通知,被告已经签收的事实。上述证据经与被告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树人小学就其抗辩主张,未向本院递交证据予以证明。通过上述分析,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9月1日、10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两份《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河南街坐落号为:沈吉字第0393E的房产租赁给被告,租金为40,000.00元,租赁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和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租赁期满后,原告书面通知,明确表示解除租赁合同不再续租。但被告仍占有、使用该租赁物未予返还。且尚欠逾期租金40,000.00元(8,500.00÷6×6=8,500.00元+31,500.00÷6×6=40,000.00,2013.4.1-2013.9.30,2013.3.1-2013.8.28).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房屋出租人把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完好返还房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本案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持续履行多年,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本案被告于租赁期届满后仍占有租赁物,引发负有向原告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同时被告应支付逾期占用期间的租金。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支付逾期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财产损失的抗辩主张,既与合同中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中的第(三)项,“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影像使用安全的改造、装修或者增扩固定设施。在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确需进行改造、装修或者增扩固定设施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无偿交给甲方。”约定相悖,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履行期限届满,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无需解除,被告继续占有适用租赁物已无合同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磐石市树人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将承租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长春房地产管理处的位于河南街坐落号为:沈吉字第0393E的房产交给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长春房地产管理处;二、被告磐石市树人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长春房地产管理处逾期租金40,0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磐石市树人小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