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冯丽娟诉张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冯丽娟,女,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现住双辽市。被请执行人张有财,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冯丽娟诉张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七日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张有财于2013年9月25日一次性偿还冯丽娟本金利息率408000元,利息款352000元整,案件受理费7420元由张有财负担。调解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