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叶小青与东阳市胜标饰品有限公司、杨春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叶小青,东阳市胜标饰品有限公司,杨春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小青。委托代理人:龚美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阳市胜标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叶胜标。一审被告:杨春雷。再审申请人叶小青因与被申请人东阳市胜标饰品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杨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商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叶小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自